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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中国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08:55

中震测发〔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

  2013年10月31日


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预测意见管理,规范地震预测意见提交、接收、处置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短期、临震地震预测意见的提交、接收、处置等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测意见,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地震监测信息、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或者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对中国大陆可能发生的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做出的短期和临震的书面结论。

  第三条  根据预测震级和科学性,将地震预测意见划分为重大预测意见和一般预测意见。

  重大预测意见是指预测震级上限在中国大陆西部地区≥6.5级、东部地区≥5.5级、首都圈地区≥5.0级,预测依据明确扎实、论证科学充分、结论合理的地震预测意见。

  除重大预测意见以外的预测意见为一般预测意见。

  第四条  地震预测意见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以下简称监测司)负责全国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以下简称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全国重大预测意见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第二章  提交和接收

  第六条  报送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地震预测意见的书面报告可参照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格式(附件1)填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台网中心书面报告。

  第八条  提交临震预测意见,若情况紧急,可在发出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并电话确认。

  第九条  接收地震预测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关于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回执的简要说明》(附件3)填写《地震预测意见登记表》和《地震预测意见回执》(附件2),并向提交地震预测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回执。

  第十条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接收到地震预测意见后,应当及时将预测意见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十一条 省级地震局、台网中心应当在接收到短期预测意见24小时内、临震预测意见12小时内,将预测意见及其相关依据扫描、传送至全国地震分析预报工作平台,并通知预测意见涉及的省级地震局。

  省级地震局接收到重大预测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台网中心和监测司报告。台网中心接收到重大预测意见后,应当及时向监测司报告。

第三章  意见处置

  第十二条  短期一般预测意见涉及的省级地震局,应当及时在周、月会商会上对收到的意见进行通报,并对其依据进行分析研究,给出评价意见。

  临震一般预测意见涉及的省级地震局,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测依据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预测区域的地震监测信息,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地震局和台网中心接收到重大预测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商,监测司、台网中心和省级地震局领导要参加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可邀请预测意见提出者及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或震情会商意见,研究部署相关震情监视跟踪工作。专题会商应有会议记录。

  台网中心与北京市地震局共同处置涉及北京市的重大预测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级地震局、台网中心应当将短期重大预测意见处置结果24小时内、临震重大预测意见处置结果12小时内报监测司,并将处置结果传送至全国地震分析预报工作平台。

  第十五条  对经会商认定的重大预测意见,省级地震局、台网中心应当将预测意见及处置结果、已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报监测司,监测司应当及时安排部署相关震情监视跟踪工作。

  省级地震局经过评审的短期、临震预报意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中国地震局。

  第十六条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收到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置。

  第十七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震预测信息,不作为地震预测意见进行处置。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级地震局、台网中心应及时公布、更新地震预测意见接收机构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省级地震局、台网中心应对接收的地震预测意见的原件(含信封、附件等)、登记表及处置结果进行保存、归档。

  第二十条  台网中心负责对各单位接收和处置地震预测意见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纳入全国分析预报日常评比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预测准确的重大地震预测意见,监测司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和规范地震预测意见的管理,因工作缺位或者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地震局、台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地震预测意见管理细则,明确负责部门或单位的职责,细化处置过程,并报监测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意见管理办法(试行)》(中震测发〔2011〕3号)同时废止。


主办:宝鸡市地震局 联系电话:09173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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