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震防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管理,保障探测质量和成果应用,现将《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
2016年8月30日
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的管理,保障探测成果在国土综合利用、城乡建设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工程建设活动断层避让、地震危险性评估等领域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区域(城市)活动断层探测(简称Ⅰ类)、活动断层填图(简称Ⅱ类)、断层活动性鉴定(简称Ⅲ类)三类工作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为活动断层探测工作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辖区内的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监管、指导和服务,市(地、州、盟)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活动断层探测项目管理应当按照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单位承担,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活动断层探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地质或地球物理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活动断层探测项目应当编制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Ⅰ类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分项并编制分项实施方案。
第八条Ⅰ类和Ⅱ类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变更应当经主管部门论证通过,Ⅰ类分项实施方案及变更和Ⅲ类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市(地、州、盟)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组织论证。
第九条 Ⅰ类和Ⅱ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市(地、州、盟)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督和进度检查,对关键工作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承担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Ⅰ类和Ⅱ类项目成果由主管部门验收,分项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组织验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Ⅲ类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市(地、州、盟)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参加项目或分项论证和验收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并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向国家地震活动断层信息数据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交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将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建议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成果宣传,推进成果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