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及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分级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陕西省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下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一)大型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重大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
陕西省地震局负责实施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第四条【管理职责】陕西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以下简称震害防御处)是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定决定并进行公开;
(二)负责成立专家库、开展必要的现场巡查、组织技术审查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许可】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可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通过“陕西省地震安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评系统)向陕西省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清单】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通过安评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受理条件】震害防御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陕西省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定与公开
第九条【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由震害防御处按照技术审查要求,结合必要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条【审定意见】震害防御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作出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书面决定】陕西省地震局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由震害防御处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抄送相关管理部门。
书面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二条【办理期限】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陕西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许可时效】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结果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通过陕西省地震局门户网站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资料建档】震害防御处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全过程的资料建档工作,确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十六条【公众监督】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陕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自愿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