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局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政务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现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基层评议、民主评议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相关部门代表、行风监督员、基层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科室(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局办公室(单位)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科室(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考核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科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