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2610300435362078U/2020-00011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地震局 | 成文日期:2020-03-12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为贯彻落实宝鸡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统筹推进地震行政执法事前告知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在局网站开辟公示栏,事前信息公开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及时公开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并进行动态调整。(局宣教科牵头负责审核、局相关科室落实)
2.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在局网站公示行政执法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号等。(局宣教科牵头负责审核、相关执法科室落实)
(2)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年度执法计划等。(相关执法科室落实)
(3)执法权限。公示地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相关执法科室落实)
(4)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局宣教科审核,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局宣教科审核,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6)救济方式。《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权利、救济程序相关内容。公示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局宣教科审核,相关执法科室负责落实)
(7)监督举报。公开局机关办公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局宣教科负责)
(二)规范事中公示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相关执法科室落实)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执法科室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局宣教科审核,相关执法科室负责)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底前在局网站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做好行政执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局宣教科审核,相关执法科室配合落实)
(四)执法公示要求
1.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主体。按照行政执法层级管理要求及时通过局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等各种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局宣教科审核,相关执法科室负责落实)
2.建立执法公示审查发布机制。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依法进行审查,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后公开。(局宣教科审核,相关执法科室负责落实)
3.执法信息公布时限要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公开的各项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局宣教科审核,相关执法科室负责落实)
(五)强化公示监督
1.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