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2610300435362078U/2020-00008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地震局 | 成文日期:2020-03-12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地震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市地震局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即通过照相机、录音机及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防震减灾行政许可事项,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事项申请、受理、审批、决定、制证及送达回执等全部环节予以文字记录并整理归档。
对于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特别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填写勘验笔录,同时要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归档。
第五条 对于防震减灾行政违法行为,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审议、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审批、送达回执、结案等全部环节予以文字记录并整理归档。其中调查取证环节同时需要有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
对于需要组织听证的,听证环节要填写听证笔录,同时要有照相、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归档。
第六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类别、案卷名称分类存储,严格文书、音像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 市地震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1.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2.私自修改、复制、保存、泄露或传播文字记录资料或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3.私自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4.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