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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5 13:22 浏览次数:

为正确甄别档案价值,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鉴定后的档案便于安全保管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四级调研员张会庚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和档案管理人员任成员的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负责。

二、根据《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三、鉴定工作要以国家及档案管理机关制定和颁发的有关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统一的鉴定原则,以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期限为鉴定标准。

四、档案鉴定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对需鉴定的档案逐卷逐件审查;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册,并送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对需销毁的档案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后,由领导签署意见方可销毁。必须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确认档案已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注明年、月、日以示负责。

六、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外泄档案内容。

七、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八、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