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档案工作

档案查借阅制度

来源:宝鸡市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10:39 浏览次数:

为了更有效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我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档案管理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本部门的档案材料,并且填写档案借阅记录表。

二、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内进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档案的,必须办理外借登记手续。在外借期间,档案不得再转借、摘抄、复制,档案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三、查阅档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不得翻阅其它与己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借阅档案的人员应自觉保护档案材料,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或污损等。

五、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法规处理。